中国心身相关障碍分类和评估 (上)

发布人:李 娜 文章来源:

心身相关障碍是指心理社会因素在疾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大类疾病,包括心身症状障碍、心身疾病、心理生理障碍(进食障碍、睡眠障碍、性心理障碍)、躯体疾病伴发心身症状障碍等。提高临床医生对心身相关障碍的识别、评估及治疗水平尤为重要。本文从国际心身相关障碍的分类特点、中国心身相关障碍的分类方案及心身相关障碍的评估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对心身疾病相关学科的医生有所裨益。

国际心身相关障碍的分类特点

 早在1967年恩格尔(EagleGL) 首次将心身障碍这一术语划分为:

(1)心理障碍(基本没有器官机制介入或自以为有器官机制介入),症状多变,疾病反应,对心理病理状态的反应。

(2)心理生理障碍(心理作用造成的广义躯体反应),伴随情绪(或类似心理状态)的生理现象,是指心理因素引发的器官疾病。

(3) 身心-心身障碍,特点为首次发病无年龄区别(青春期后期较常见),发病缓慢,心理忧伤起决定作用;特定的精神动力条件造成了与此相关的特定躯体疾病的:出现;患者的心理特征异常明显。

(4) 心身障碍(对躯体疾病的心理反应)

HofmannKL (1995) 指出:“心身这个概念在医学疾病分类.上没有统一的定义。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一直以描述性的划分作为依据。他也使用心身障碍"来表述,但是划分为三类。

(1) 转换症状:防御机制将神经功能的冲突排斥在心理经历之外而表现在身体(躯体化)症状(具有患者本人无法认识的象征性特点);这些症状可以理解为解决冲突的一种方式,转换症状常影响感觉和运动功能,如癔症性的盲、聋、失明、瘫痪及心因性呕吐、心理性疼痛等。

(2)功能(躯体形式的)综合征:这些患者带着说不清的模糊不适来看病,主观症状可涉及许多系统;而客观检查没有证据;往往使医生束手无策,Alexander (1951) 称之为器官神经官能症"

(3)狭义的心身疾病:就是指经典的心身疾病。

20世纪70年代,日本将心身疾病按照各临床学科和内科各系统分15大类,每一大类均注明具体的心身疾病名称。

早期的美国精神病学会制定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疾病分类》(ICD) 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中均有心身疾病的概念,以后随着心身疾病概念外延的日益扩大,心身疾病的内容也不断变化。

DSM-1 (1952) 设“心身 疾病”。DSM-II(1968)更名为”心理生理性植物神经与内脏反应”,按累及器官分类。DSM-I(1980)改为“影响躯体状况的心理因素”。DSIM-II-R ( 1987)衍用。DSM-IV (1994) 又改为“影响医学情况的心理因素”,是指对医学疾患有不良影响的心理或行为因素。这些因素会引起或加重疾患,干扰治疗或康复,或促使发病率和病死率提高,心理因素本身可能构成疾病的危险因素,或者产生放大非心理危险因素的效应。过去的分类使精神病学家忽略躯体障碍,而其他专科的医生又无视心理障碍,DSM-IV的诊断分类反映了心身相互作用的关系,是“心身的设计",要求人们同时兼;顾心、身两个方面。ICD从“心身疾病”改为“心理生理障碍"ICD-9又改为精神因素引起生理功能障碍";1992年出版的ICD-10则提出取消和少用心因性”(psychogenic) 心 身的”(psychosomatic) 两词。ICD也曾有过心理生理障碍”“精神因素引起生理功能等分类,在ICD-10 (1996) 中,明确建议不使用心身的"心因的"专业性词汇,理由是因各国使用的含义不同,并容易误解为只有少数疾病才与行为有心因性影响,故将心身疾病纳入"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躯体形式障碍"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之中。